編輯:鄰英時間:2019年02月21日閱讀次數:425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銀信類業務,特別是銀信通道業務予以規范。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主要有三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商業銀行在銀信類業務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對信托公司實施名單制管理,綜合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和專業投資能力,審慎選擇交易對手等。
二是信托公司在銀信類業務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銀行直接或間接提供的擔保,不得與委托方銀行簽訂抽屜協議,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要求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不得將信托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股市、產能過剩等限制或禁止領域等。
三是提高銀信類業務的監管要求,《通知》提出,銀監會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
主要內容和要求方面,《通知》共10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雙方規范銀信類業務,并提出了加強銀信類業務監管的要求。
《通知》還明確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銀信類業務的監管,應依法對銀信類業務違規行為采取按業務實質補提資本和撥備、實施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并將進一步研究明確提高信托公司通道業務監管要求的措施辦法?!锻ㄖ愤€要求,各銀監局應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銀信類業務的日常監管。
銀信類業務及銀信通道業務的定義方面,《通知》首次明確將銀行表內外資金和收益權同時納入銀信類業務的定義,并在此基礎上,將銀信通道業務明確為信托資金或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均由委托人決定,風險管理責任和因管理不當導致的風險損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擔的行為。
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室主任張明對點金君分析:新規鼓勵信托回歸“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本源,意在遏制通道業務。同時,新規的實施,對整個資本市場、對信托公司,以及商業銀行的影響比較可控。
張明說,通道業務對信托公司收費非常低,所以當通道業務受到較強監管,那么信托公司收入可能下降得比較快,但是利潤不會有特別大影響。
關于新規對銀行業務的影響,張明表示也比較可控。新規的二三四條都是針對商銀行的要求,如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穿透式監管、還原業務本質,以及通過名單制的管理要求銀行審慎選擇信托公司為交易對手,這些都和2013年后關于影子銀行監管的若干規定要求是一致的。(人民日報中央廚房 點金工作室 紀時)
責編:宗哲、
?東湖勞務派遣 最后修改時間:2019-12-21 00: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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